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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自作聪明 细侦查终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0/7/6 15:12:24】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归案后,自作聪明的嫌疑人以为办案机关无法抓住证据,便始终不认罪。近日,虹河州石屏县检察院通过细致侦查,对这样一起以“零口供”定案的网络诈骗犯提起了公诉。
 
    经审查,本案中的嫌疑人安某(男,24岁,蒙自县人)和受害人苏某(石屏县人)本是朋友。2007年5月至10月,安某找到失业中的苏某,称可以帮他在红河烟厂找一份优厚的工作。苏某喜出望外,按要求付给了安某12000元的“活动费”。
   
    之后,安某又以烟厂相关负责人“黄晓英”的名义,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给苏某,称其工作的事已经办妥,但为办理相关手续,需再交纳体检费、保险费、服装费、通信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同时强调,这些钱由安某转交即可。苏某没有怀疑,很快按“黄晓英”的要求,把4400元现金交给了安某。为方便进一步办理“工作手续”,苏某同时又把365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号,将银行卡直接交到了安手上。至于卡的密码,他没有告诉安某,而是通过电子邮件告诉了“黄晓英”。
   
    苏某以为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他没有料到的是,所谓的“黄晓英”,其实就是安某。安某拿到苏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后,立即将苏某卡上的钱全部取走。安某陆续共骗取苏某人民币52900元。
   
    前不久,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又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智能性,因此,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为查清安某主观方面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真帮苏联系过工作,公安机关细心提取到了安某以“黄晓英”的名义发给受害人的邮件,以及其上网的账号等几个关键证据,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安某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通过对大量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分析,案件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认定被告人安某以帮找工作为由,实施诈骗52900元的事实,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官:加强自我保护 提高网上防范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起诉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利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受害人的联系过程所产生的证据,是近几年来办案中的新的证据形式,也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隐蔽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面对越来越多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广大网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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