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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渐入佳境

【发布时间:2010/7/6 17:33:34】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黄晓亮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澳门大学法学院继去年在深圳市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之后,又于2009年12月18日至19日在香港联合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来自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机关、法律院校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跨境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跨境犯罪的刑事管辖、取证及审判、腐败犯罪、跨境黑社会犯罪及洗钱犯罪的惩治、区际民商事法律协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跨境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北师大刑科院高铭暄教授认为,可将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引入区际犯罪嫌疑人移交制度的构建之中,以遵循先例原则为基础设计一种移交模式,即通过双方协商确立起来的先例,对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

澳门大学法学院赵国强教授指出,在移交逃犯问题上,内地与澳门特区应该调整思路,统一观念,坚持形式上的“一国”原则,多一些包容观念,对于双重犯罪、死刑犯不移交等原则进行适当的变通。

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副教授就内地与香港间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与遣返问题指出,目前内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在香港没有执行力,如果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有关移交逃犯的协定,内地公安、司法机关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逃往香港,即可在发出通缉令的情形下,向上级公安、司法机关汇报,并由专门机关向香港有关机关提出移交的请求。

澳门大学关冠雄讲师认为,双重犯罪原则只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具体操作原则,而非基础原则,因而在遵循澳门特区基本法及其他立法的前提下,对双重犯罪原则应在不同类型的司法协作中作灵活处理。

跨境犯罪的刑事管辖、取证及审判

北师大刑科院赵秉志教授指出,区际刑事诉讼转移既是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的重要途径,又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具体形式;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开展刑事诉讼转移的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有限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和“一事不二审原则”;内地与香港特区刑事诉讼转移之机制的构建,可从原则、条件、程序和刑事诉讼转移的拒绝四个方面进行。

武汉大学莫洪宪教授认为,确立合理的管辖原则是实现司法互助的重要基石;考虑到港澳区际司法合作的先例以及海峡两岸具体的政治、法律格局,应当在有效维护法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前提下进行管辖权的分配,以促进两岸司法合作作为制度目标。

北师大刑科院刘广三教授认为,关于区际调查取证合作机制的建立,内地应将省级和中央司法机关均作为调查取证合作的主体,并加强证人的保护,同时各法域在进行调查取证的合作中可考虑适用本法域的非法证据规则。

澳门科技大学赵琳琳讲师认为,澳门特区在污点证人制度方面存在起诉法定主义难以变通、缺乏证人保护制度等不足,可从完善污点证人启动程序和证人保护制度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努力。

厦门大学张泽涛教授提出,内地刑事诉讼法中既没有对刑事案件的“关联性”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范围限定,也没有对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作出任何规定,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参考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内地应对分案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适应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需要。

具体跨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关于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汤显明专员指出,总体上讲,成功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要素主要有政府的坚定决心、廉政公署的独立法律地位、强有力的法律规定、社会大众的支持和秉承公平、公正、廉洁信念的专业队伍。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何超明检察长认为,澳门特区检察院在回归后所采取的新举措有:用专业化的职能处理贪腐案件,试行贪腐案件的“侦控一体化”,加强国际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香港大学傅华伶教授认为,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建设,可借鉴香港特区治理黑社会犯罪的经验,在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同时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从整体上完善刑事法律制度,促进刑事法治的进步。北师大刑科院卢建平教授认为,与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黑社会犯罪的立法相比,内地的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北师大刑科院李希慧教授认为,内地可适当借鉴香港、澳门特区的立法例,增设“发起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以一行为一罪名的做法取代选择性罪名,将所有能够带来非法收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关于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问题。吉林大学徐岱教授认为,内地与香港特区应合理确定跨境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以利于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进行。西北政法大学宣炳昭教授认为,可针对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所共同面对和需要优先打击的犯罪(如洗钱罪等),先签订分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后以这些分项协议所获得的合作经验和实务习惯为基础,逐步制订针对其他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最终寻求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指出,内地与港澳在洗钱罪之上游犯罪规定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罪质的范围上,这种差异直接影响着三地之间对洗钱案件的处理,导致不同法域之间法益保护与司法负担的不平衡。解决途径在于内地刑法中取消对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罪质限制,与港澳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民商事法律协助

北师大法学院熊跃敏教授认为,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区间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应当转换思维模式,积极寻求新的途径,放弃互惠观念,加大内地司法改革力度,扩大可被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范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肖建华教授提出,由于利益的冲突在各法域间客观存在,而法律上并无有效机制弱化和消除此种利益冲突,因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很有必要适用,但其不同于外国实体法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故而应从范围和程序上予以严格限制。

香港大学顾维遐助理教授指出,对于中国区际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仲裁裁决要否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各法域应考虑相互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程度和法律冲突协调机制,将正当程序、反对垄断和腐败等作为公认的“区际公共政策”,规制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各法域的适用,促进各法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香港大学赵云副教授认为,海峡两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必要内容,内地在与港澳间此方面合作的法律规定已有很大的进步,对于内地对台湾地区居民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也有重要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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