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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发布时间:2010/7/8 15:34:50】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一、案件的接受

  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1、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裁定。

  2. 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3. 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

  (二) 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 理

  (一) 开庭

  (二) 调查事实

  (三) 法庭辩论

  (四) 被告人陈述

  四、裁 判

  (一)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实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上 诉

  (一)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二)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六、死刑复核

  (一)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

  (二)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七、再 审

  (一)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

  (二)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

  八、执 行

  (一) 死刑的执行: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公安机关派员执行。

  (二) 徒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

  (三) 监外执行

  (四) 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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