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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禁止风险代理(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13/2/28 10:07:29】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丈夫犯罪,妻子祝女士在律师事务所聘请辩护人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的补充条款,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让丈夫获得轻判。谁知最终判罚未达心理预期,祝女士为此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风险代理收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补充条款因违法,禁止性规定无效,律师事务所应返还约定的代理费2.4万元。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记者近日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事件经过】

  2011年3月,祝女士的丈夫张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祝女士与浦东惠南镇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支付委托费用1.2万元,由该所的一位律师担任张某刑事诉讼一审案件的辩护人。

  为了让丈夫通过律师的努力获得轻判,祝女士又和这家律师事务所签了一份《委托协议补充条款》,双方商定,只要律师事务所为张某辩护达到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6个月以下,祝女士支付风险代理费2.4万元,如刑罚超过6个月则全额退还。签好协议后,祝女士又付了2.4万元。

  当年6月,判决结果出来了,祝女士的丈夫张某以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祝女士提出,既然判决结果未达到补充条款约定的目标,且根据司法部2006年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2009年施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补充条款应属无效,律师事务所应退还2.4万元风险代理费。因对方拒不退还,祝女士诉至法院。

  律师事务所辩称,与祝女士之间属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才无效,祝女士所举的两个文件只是规章制度,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刑事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作出过规定,因此补充条款是有效的。且张某被判刑6个月,并未超过约定的6个月的条件,因此不同意退还这笔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系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律师收费方面,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补充条款无效,祝女士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事务所辩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刑事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作出规定,因而主张补充条款有效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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