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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及出租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2/28 10:18:04】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经济适用房进行上市交易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8日颁布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流转做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该《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上市进行交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应满足时间期限,即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该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以购房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其次,应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收益价款并交纳相关税费,目前西安市采用按经适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成交均价间差价款的15%收取。
  购买经适房不足5年的,除取得政府审批同意外,不得进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能否出租,出租应满足何种条件?
  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以及住建部于2010年4月2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都对经适房租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购房者只有在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后,才有权对经适房进行出租,一旦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将被取消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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