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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宣判一起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0/7/2 11:24:05】发布人:admin 【返回首页】   【关闭当前页
 
 
连云港宣判一起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先明  陶明忠  金同友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最终以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7月3日早上6时左右,刚进工地不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付安政及其他工友进入丽水二建承建的连云港“东城海岸”住宅小区工地干活,至上午9时许,付安政在15号楼楼顶用冲击钻给外墙钻孔时,不慎从15楼坠落至10楼,导致颈椎、肋骨受伤。治疗中,丽水二建垫付7万余元医疗费。10月,付安政向连云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取证,并于2007年11月向丽水二建“东城海岸”项目部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逾期没有收到丽水二建证据的情况下,于12月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付安政于2007年7月3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丽水二建不服,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维持。今年5月,丽水二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丽水二建称,2007年6月该公司承建的“东城海岸”项目工程陆续封顶,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意欲承揽外墙装修工程,因价格原因双方一直没有签约。7月2日,上海公司要求带几个人现场勘测数据,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次日上午9时,付安政从楼上摔落。因此,上述事实证实付安政系为上海公司服务,并不是为丽水二建工作。因此,劳动局仅根据付安政受伤地点在丽水二建工地,即认定丽水二建为用人单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另外,丽水二建称“东城海岸”项目部系丽水二建临时施工组织,并非办公室、收发室等代表机构,而劳动局在处理付安政事故中只向项目部送达文件,导致工伤认定书作出后项目部才告知丽水二建。为此,丽水二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

    劳动局则辩称,该局受理付安政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也和付安政及其工友们进行了谈话,并于2007年11月向丽水二建送达举证通知,但丽水二建一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为此,该局认定丽水二建与付安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工伤认定。至于丽水二建与其项目部之间是否及时联系,劳动局认为属于丽水二建自己内部的事务,劳动局无权过问。因此,劳动局请求法院驳回丽水二建的诉讼请求。

    付安政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代理人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合理合法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说,被告劳动局根据付安政的申请和提供的初步材料,找付安政及其工友等调查,向“东城海岸”项目部调取了相关材料,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证明付安政于2007年7月3日在丽水二建工地作业,并服务于丽水二建工程项目,故法院认为被告劳动局认定付安政受伤为工伤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丽水二建称付安政系为上海一家建筑公司服务的主张,因其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

    丽水二建称被告劳动局在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上违法,经法院核实,被告劳动局将法律文书送达丽水二建“东城海岸”项目部后,该项目部及时将法律文书转送给了丽水二建的律师,因此,被告劳动局的送达方式没有违法。

    因此,付安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的规定要件。丽水二建在被告劳动局依法向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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